各作业站、全场水稻种植户: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土地法》和《林业法》,耕地和林业用地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无权私自改变公共用途属性,否则视为违法占地。因此,农场要求从2009年6月5日起,江川农场管辖区内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在耕地中,林地中及其周边建造,以建造的应在7月1日前拆除。若生产需要必须建造房屋的或重建的,必须通过所属作业站经农场农业科,土地科,建设科审批后,由农场统一确定建造位置、建设面积、建造样式的建筑用材后,方可在作业站及执法部门监督下建造、否则均视为违法占地,由农场责成相关执法单位,依法强制拆除,望周知。
黑龙江省江川农场
2009年6月5日